2005年7月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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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歌手容中尔甲打赢版权官司
任硌

  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藏族歌手容中尔甲的《神奇的九寨》《高原红》等19首歌曲被擅自出版、复制、发行而引发的表演者权侵权纠纷案日前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成都中院一审判决被告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珠海兰迪光盘制作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容中尔甲经济损失3.8万元和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412元。
    容中尔甲认为上述三被告擅自出版、复制、发行侵权光盘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享有的表演者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报上发表声明,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以及合理开支5万元。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包含了歌唱、朗诵、舞蹈、戏剧、演奏、曲艺等多种方式。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本身,即演员的形象、动作、声音及其组合。该案中双方对容中尔甲是19首歌曲的演唱者无异议,而演唱是表演的重要方式之一,故容中尔甲享有表演者权,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且我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复制委托合同;验证委托的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盖章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及著作权人的授权书。该案中虽然兰迪公司是接受出版社的委托而复制,但其并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书等文书,且其与出版社的约定并不能对抗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其行为构成侵权。